提升行政效率翻轉硬體建設,台中市訂定「台中市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免辦建築執照處理原則」,讓公園涼亭與花架建構更快速友善
加速公共建設推動 中市訂定免辦建築執照處理原則 為提升公共設施建設效率並兼顧公益與公共使用需求,台中市政府持續檢討相關建築管理規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據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訂定「台中市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免辦建築執照處理原則」,於2026年1月12日(115年1月12日)起生效,針對部分簡易公共設施簡化申請程序,期能加速公共建設推動,打造更便利、友善的城市公共空間。 台中市都發局說明,台中市政府為使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免辦建築執照事項有所遵循,依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3條第3項規定,訂定「台中市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免辦建築執照處理原則」,使部分簡易公共設施申請程序更為簡便,加速台中市公共建設開發。 依據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基於公益及公共使用之目的,用地主管機關(例如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於都市計畫區或非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用地,興建6平方公尺之路外停車場附屬票亭、60平方公尺以下且簷高6公尺以下之涼亭及遮陰設施,或高度4.5公尺以下之花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免辦建築執照。 都發局指出,申請免辦理建築執照者(僅適用於公家機關,私人不得申請)僅需於施工前檢附使用計畫書,及於竣工後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報市府都市發展局備查,即可完成申請程序。相較於一般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需申請建造執照後,方得興建,並於竣工後申請使用執照之一般程序,處理原則可加速公共建設申請速度,以促進台中市於公園、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創造更友善、更貼心的公共環境。 (1/22*8)*都發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陳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 分機64121 法規名稱:臺中市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免辦建築執照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授都建字第11500142181號令 一、本原則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基於公益及公共使用之目的,用地主管機關於都市計畫區之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廣場、體育場、機關、學校、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或於非都市土地交通、水利、遊憩、殯葬之公共設施用地,興建下列規模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得 免辦建築執照: (一)路外停車場附屬票亭:樓地板面積六平方公尺以下。 (二)涼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