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行政效率翻轉硬體建設,台中市訂定「台中市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免辦建築執照處理原則」,讓公園涼亭與花架建構更快速友善
加速公共建設推動 中市訂定免辦建築執照處理原則
為提升公共設施建設效率並兼顧公益與公共使用需求,台中市政府持續檢討相關建築管理規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據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訂定「台中市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免辦建築執照處理原則」,於2026年1月12日(115年1月12日)起生效,針對部分簡易公共設施簡化申請程序,期能加速公共建設推動,打造更便利、友善的城市公共空間。
台中市都發局說明,台中市政府為使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免辦建築執照事項有所遵循,依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3條第3項規定,訂定「台中市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免辦建築執照處理原則」,使部分簡易公共設施申請程序更為簡便,加速台中市公共建設開發。
依據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基於公益及公共使用之目的,用地主管機關(例如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於都市計畫區或非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用地,興建6平方公尺之路外停車場附屬票亭、60平方公尺以下且簷高6公尺以下之涼亭及遮陰設施,或高度4.5公尺以下之花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免辦建築執照。
都發局指出,申請免辦理建築執照者(僅適用於公家機關,私人不得申請)僅需於施工前檢附使用計畫書,及於竣工後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報市府都市發展局備查,即可完成申請程序。相較於一般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需申請建造執照後,方得興建,並於竣工後申請使用執照之一般程序,處理原則可加速公共建設申請速度,以促進台中市於公園、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創造更友善、更貼心的公共環境。
(1/22*8)*都發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陳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 分機64121
法規名稱:臺中市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免辦建築執照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授都建字第11500142181號令
一、本原則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基於公益及公共使用之目的,用地主管機關於都市計畫區之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廣場、體育場、機關、學校、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或於非都市土地交通、水利、遊憩、殯葬之公共設施用地,興建下列規模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得 免辦建築執照:
(一)路外停車場附屬票亭:樓地板面積六平方公尺以下。
(二)涼亭、遮蔭設施:樓地板面積六十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六公尺以下。
(三)花架(棚)等類似構造物:高度四點五公尺以下。 前項建築物應按幢個別檢討樓地板面積;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種以上 用途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依前項面積較大之規定檢討。
三、前點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設置,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退縮建築規定。
四、符合本原則規定免辦建築執照者,起造人應於施工前檢附使用計畫書 ,敘明設置位置、興建規模及樓地板面積,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備查,並將備 查函張貼於施工現場周知。
五、符合本原則規定免辦建築執照者,起造人應於竣工後檢附下列文件, 報都發局備查並經套繪管制後,始得使用:
(一)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依都市計畫書圖規定檢討之圖說。
(三)竣工照片。
(四)竣工說明書。
(五)經依法登記開業或公職建築師簽章之位置圖、竣工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圖、結構圖及結構安全證明書。
(六)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核准之安全設備圖說及竣工查驗核准之文件。
(七)其他必要之設備圖說。
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核准免辦理消防安全審查者,得免附前項第六款 規定文件。
六、於本原則生效前,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依第三點及前點規定辦理;其結構安全證明書應由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公職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 前項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係指臨時性建築物,或未依建築法規定取 得許可而擅自建造、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七、符合本原則規定免辦建築執照者,應由施工單位負責其建築工程之施工管理及安全;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使用機關維護其合法使用與建 築構造及設備安全事宜,並將報備查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造冊列管 ;其拆除時應送都發局解除套繪管制。
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監督使用人依使用計畫書內容執行。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使用計畫書內容者,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應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 未依前項規定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者,依違章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