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開罰桃園市建築師公會!杯葛建築學會擔任協審單位,告誡會員不得參與、要求撤簽,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50 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桃園市建築師公會違反公平交易法,裁處 50 萬元罰鍰,並令即刻停止違法行為。事件起因於 2022 年桃園市建築學會向桃園市政府申請擔任建築執照及室內裝修協審單位,公會得知後告誡會員不得擔任建築學會審查人員,並要求已簽署者撤回,以違反公會章程為手段施壓,導致多名建築師退出。公平會認定此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款所定義的「促使斷絕交易、限制競爭」之虞,是台灣建築審查服務市場首起此類裁處案例。
協審制度的市場結構,公會如何取得長期主導地位
台灣的建築執照審查制度長期仰賴各地建築師公會擔任政府的協審單位,這個安排有其歷史脈絡:建築師公會擁有具備法定執照的專業人員名冊,組織架構相對完整,在各縣市政府的建管業務量龐大但審查人力有限的情況下,委託公會協助審查成為普遍做法。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在這個架構下長期擔任桃園市政府建築執照及室內裝修協審的執行單位,形成事實上的單一供給格局。2022 年(民國 111 年)9 月,桃園市建築學會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請,希望同樣取得協審單位資格,打破原有的單一供給格局,這個動作直接觸發了後續的市場衝突。
三個關鍵動作,構成法律認定的杯葛行為
公平會調查認定,桃園市建築師公會在得知建築學會申請協審資格後,採取了三個具體行動:第一,告誡全體會員不得擔任桃園市建築學會的審查人員;第二,要求已簽署同意擔任審查人員的會員撤回簽署;第三,明確宣示違反前述要求者將依「違反公會章程」論處,以懲戒手段強化約束效力。這三個動作產生了具體結果:多名建築師迫於公會壓力撤回簽署,或選擇不再參與建築學會的相關事務,使建築學會實際上難以召集足夠的審查人員,無法完成向市政府申請協審單位所需的人員資格條件。
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款的適用邏輯
公平會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款認定本案違法。該款規定禁止事業「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在本案的法律分析架構裡,桃園市建築師公會是行為主體,建築師個人是被促使斷絕交易的「他事業」,桃園市建築學會是遭受損害的「特定事業」,而被斷絕的「交易」則是建築師與建築學會之間的審查服務供給關係。公會以章程懲戒作為威脅手段,有效迫使多名建築師退出,公平會認定此行為「有限制競爭之虞」,依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
公會影響力的法律邊界,這個案例的示範意義
這個裁處案例在台灣職業公會的法律實務上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長期以來,職業公會以章程規範會員行為被視為內部自治事項,但本案清楚說明:當公會藉由對會員的影響力,達到阻礙特定市場競爭者進入的效果,這個行為就已從內部自治領域跨越至公平競爭法規的射程範圍。公平會在裁處書中特別呼籲各公會與團體注意,不能以自身影響力限制會員從事競爭、或阻礙其他團體進入競爭市場,無論行為是透過正式決議、口頭告誡或章程懲戒手段為之,都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的違法要件。
建築審查服務市場的競爭開放性,制度層面的深層課題
桃園案在個案法律爭議之外,也指向台灣建築管理制度的一個深層結構問題:當政府長期委託單一公會擔任協審單位,是否在制度安排上本身就形成了進入障礙,使後進者難以透過正常程序取得競爭機會?建築學會在本案中循正規管道向市政府申請協審資格,卻因公會的場外施壓而無法完成人員組建,這個過程說明市場開放的制度設計若缺乏有效的反排除機制,正式的申請管道可能只是形式上的開放。公平會的裁處處理了公會的違法行為,但建築主管機關是否需要同步檢視協審制度的競爭開放性設計,確保有意進入的合格機構能夠在不受既有者干擾的條件下完成資格取得程序,是這個案例遺留的制度性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