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OWAVE虎尾潮韌性城鎮水岸縫合國際競圖,徵件第一階段2022年4月15日~6月14日
2022年經濟部水利署「虎尾潮韌性城鎮水岸縫合國際競圖」於2022年4月15日上網招標,邀請全球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土木、水利、水土保持、大地、結構等)、工程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突破傳統水利工程以框架,一同構想「虎尾潮韌性城鎮水岸縫合」的創新提案!
歡迎相關領域專家先進踴躍競標,有意投標之廠商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相關招標文件,共同打造具有國際觀的韌性城鎮及水岸縫合整體規劃。
「虎尾潮韌性城鎮水岸縫合國際競圖」為突破傳統水利工程以注重水道防洪功能為主,擬透過全面、跨領域的設計整合,優化水利工程與周邊地區之空間地景、人文美感、景觀生態、在地創生等,以增進親水環境氛圍營造與親水空間之廊帶打造。
本計畫擬突破傳統水道治理思維,透過設計思考,以設計創新解決雲林縣在地與水相關之痛點或區域發展瓶頸,打造與水共存、孕水創生的韌性城市,融合「水與安全」、「水與環境」及「水與文化」,形塑河川周邊空間美學典範,促進水岸縫合發展願景。
虎尾潮韌性城鎮水岸縫合國際競圖 活動時程表
2022年4月15日 公告、領取招標文件
2022年6月14日 第一階段收件截止
2022年7月6日 第一階段結果公告
2022年9月14日 第二階段收件截止
2022年9月28日 第二階段審查會議
2022年9月30日 頒獎典禮、記者會
虎尾潮韌性城鎮水岸縫合國際競圖 網路資源
「虎尾潮韌性城鎮水岸縫合國際競圖」官方網站
評審委員名單
郭瓊瑩/中國文化大學教授
羅偉誠/國立成功大學教授
Ingwer de Boer/荷蘭皇家工程師協會土地使用和水管理部門主席
王才強/新加坡國立大學環境與設計學院院長暨建築系都市設計教授
劉柏宏/經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主持人
許晉誌/禾拓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冠翰/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開發處副處長
許宏博/雲林縣政府水利處處長
吳明華/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副局長
楊嘉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主任
黃永泰/國立故宮博物院政務副院長
曹華平/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
林元鵬/經濟部水利署總工程司
「虎尾潮韌性城鎮水岸縫合規劃設計暨監造」委託服務計畫說明書
壹、 前言
一、 委託計畫緣起
(一) 計畫緣由
1. 為未來極端氣候加劇應變,打造我國韌性城鎮典範
面對近年氣候異常,過往城市水利工程的基礎,已無法因應急驟雨或乾旱等極端氣候所帶來的挑戰。如何設計一個城鎮空間可結合「逕流分擔」與「在地滯洪」策略工程,以調控城鎮環境在面對未來極端氣候下之水患與水旱之功能,並改善人與水疏離的環境關係,將水岸文化、在地文史、在地特色、產業資源、民眾需求連結於城鎮總體規劃內,以前瞻基礎水環境工程形塑台灣鄉鎮特色,進而驅動再造城鄉發展。
2. 因應時代發展需求,打造安全、人文、生態、美感共榮的水環境
為突破傳統水利工程以注重水道防洪功能為主,擬透過全面、跨領域的設計整合,優化水利工程與周邊地區之空間地景、人文美感、景觀生態、在地創生等,以增進親水環境氛圍營造與親水空間之廊帶打造。本計畫擬突破傳統水道治理思維,透過設計思考,以設計創新解決在地與水相關之痛點或區域發展瓶頸,打造與水共存、孕水創生的韌性城市,融合「水與安全」、「水與環境」及「水與文化」,形塑河川周邊空間美學典範,促進我國水岸縫合發展願景。
本計畫研擬將常受水患之苦的雲林縣虎尾鎮打造為「韌性城鎮」,結合「逕流分擔」與「在地滯洪」功能,進行示範性水岸縫合之河川環境整體改善與調適設計。以北港溪虎尾糖廠河段(平和滯洪池至興南大橋)及安慶圳虎尾糖廠河段(光明路93巷至中山路)及平和滯洪池週邊區域,串聯鄰近地區各種型態之文化遺構(酒精槽、倉庫群、廠房、虎尾鐵橋、同心公園…等),形塑具「水與文化」之城鎮意象活動空間,營造水岸縫合之友善環境,俾使河川與居民之關係,不再受制於堤防、水防道路、及鄰近土地利用之阻隔。
(二) 計畫目標
為達成河川環境整體改善,達到「水與安全」、「水與環境」與「水與文化」之願景。本計畫目標說明如下:
1. 水與安全
運用公有土地與空間進行一源多用之設計、運用「逕流分擔、在地滯洪」策略與措施,以減少城鎮因水患所造成的災損。
如何透過城鎮公有地之人行步道、自行車道、停車場、校園、圖書館、游泳池等,利用城鎮內之公有用地或設施,導入逕流分擔、在地滯洪策略與措施,創造具韌性承洪能力之城鎮。相關設施在平日能具設施原功能用途,以降低在地水患、水旱、水質污臭,水循環再利用之痛點。
2. 水與環境
形塑韌性水環境,並透過低衝擊策略,建立友善生態設計典範。
早期的硬體建置,並未考量水利設施之周邊生態環境,大量的水泥工程造成水環境與生態的斷層或衝擊。本計畫期融合水岸周邊地景、歷史人文,透過設計導入,融合自然、空間、生態、水質優化或水循環再利用…等,創造自然生態與水利工程的良好連結。並提出能讓最多民眾都能欣賞到河岸景觀或水圳之構想,以期河川與居民關係不再受制於堤防、水防道路、及鄰近土地利用之阻隔。
此外,以低衝擊開發(LID)之設計原則,從設計源頭尊重物種多樣性、減少工程中的資源耗損、保護水資源、維護棲地品質,導入環境友善設計應對不同的自然災害、與大自然為伴,以設計彰顯地方特徵、調適水並整合與水相關之環境,建立城市與城鎮的韌性水環境。
3. 水與文化
整合地方歷史人文,結合水文化形塑城鎮特色。
總體規劃扣合虎尾鎮都市計畫,並盤整相關機關現有計畫,將水岸記憶、在地人文、歷史及產業資源連結,透過文化脈絡與空間串接規劃彙整於此韌性城鎮,串聯鄰近地區各種型態之文化遺構(酒精槽、倉庫群、廠房、虎尾鐵橋、同心公園…等),形塑具「水與文化」之城鎮意象、新休憩活動空間及地標。
二、 計畫之委託原因(無法自辦及不宜採最低標之理由)及執行困難度
本計畫除水利工程專業外,尚涉及結合都市空間美學規劃設計、水岸週邊地景營造、生態友善設計、人文藝術、文化景觀等專業技術;囿於本署相關經驗缺乏,人力不足情況下,須委託具備專業技術能力之廠商辦理本計畫總體規劃、設計及監造等相關作業。為兼顧計畫執行效率與品質,不宜採最低標方式辦理,且為吸引國內外一流廠商參與,研擬朝國際競圖方式辦理公開客觀評選、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委託專業技術廠商辦理。
貳、 以往辦理情形
經濟部水利署「河川設計導入水文化創新策略及空間美學行動計畫行政作業」委託專業服務。
參、 委託服務工作內容
本計畫預計將虎尾鎮導入提高承洪韌性與水岸縫合理念,辦理總體規劃及接續辦水岸縫合設計及監造,以打造結合水利、設計美學、生態、景觀、人文、都市發展紋理等多元領域營造之示範地區。相關工作內容分述如下:
一、 總體規劃:
就虎尾市區、虎尾糖廠與鄰近地區及北港溪、安慶圳等空間,藉由總體規劃,以提高虎尾地區承洪韌性,並達到都市紋理、區域發展、歷史文化、景觀生態與水岸之縫合。需提出具有結合都市公共空間美學之總體規劃設計藍圖(master plan),並針對本計畫涉相關權管之複雜工程及項目制定主要工作計畫;而在總體規劃設計藍圖架構下,可規劃多個子計畫(sub plan)供相關權責單位未來參照依循推動後續工作。
本項總體規劃作業構想,將做為本計畫投標廠商競圖第一階段書面評選內容。
(一) 規劃範圍:
總體規劃範圍如附圖1,包含虎尾鎮都市計畫區水岸與景觀生態、虎尾糖廠、平和滯洪池、北港溪(自平和橋至興南大橋止)及安慶圳(自平和滯洪池至中山路止)。
(二) 工作項目及內容:
1. 基礎資料蒐集、調查與分析
(1) 蒐集、調查與分析本案所需之相關水文、地文、土地利用、人文、生態、水資源利用、災害潛勢歷史與文化資產等基本資料,並分析虎尾市區土地洪氾風險、藍綠網絡保育與水岸縫合等面向概況。
(2) 各項上位計畫資料收集、分析,相關法規研議。
2. 課題、願景與目標研訂
以虎尾鎮作為基礎提出整體城鎮具有承洪能力之韌性城鎮,分析本案土地洪氾風險、藍綠網絡保育、水岸縫合和文化脈絡與空間美學串接等面向所面臨課題,並分別就現況與因應氣候變遷探討其影響,就全區韌性城鎮規劃藍圖及重點區域,研提兼具空間美學及韌性承洪之規劃。對於規劃範圍內建成區、低度開發與未開發區等之都巿紋理、活動行為、文化景觀等提出與水共存之多元整體規劃。
3. 研訂改善及調適策略與措施
(1) 土地洪氾風險策略與措施
因應未來極端氣候的影響,考量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和洪氾災害潛勢之間的競合,構思如何將防洪理念落實於虎尾鎮空間規劃之中,研訂「逕流分擔」與「在地滯洪」策略及措施,以提升總體土地耐災能力。
(2) 藍綠網絡保育策略與措施
考量採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NBS)、棲地營造、水質改善、環境生態基流量維持…等,強化虎尾鎮土地環境棲地改善及串聯藍帶(水域)綠帶(陸域)生態。
(3) 水岸縫合策略與措施
水岸地景縫合以打破傳統路徑及設備配置區分,在兼顧公共安全前提下,提出創意構想打破人與河之間的隔閡,打造開放、共融且多元之特色城鎮水岸,朝完工時即有綠樹成蔭之景觀,打破工程施作時工地意象,讓整體環境形塑過程中更具綠意,促使民眾願意主動親近水岸、欣賞水岸。
A. 北港溪水岸地景環境營造
自北港溪平和滯洪池橋至興南大橋止、北港溪左右岸高灘地公有地範圍內,規劃北港溪河段堤防(含高灘地)及縣定古蹟虎尾鐵橋之周邊環境營造。
以增益原生生態及回歸自然景觀為基礎,以LID低衝擊設計及思考維護生態物種多樣性保護棲地等原則,提出低度植栽及環境整理之景觀規劃,使經過河堤道路時能見到北港溪之景觀。
B. 安慶圳水岸縫合環境營造
以安慶圳作為城鎮人文水岸之示範區段,規劃安慶圳沿線整體串接及景觀風貌,規劃安慶圳自平和滯洪池至中山路區段(約2,800m,如附圖2)及暗渠掀蓋後整體河道景觀,並提出淨化水質方案,從水岸縫合觀點為基礎,重新塑造安慶圳與民眾親密關係,讓大眾願親近水圳,打造城鎮水圳遊憩路徑。
C. 平和滯洪池週邊地景整合
利用現有平和滯洪池環池步道及周遭綠地,梳理並重整安慶圳及北港溪周邊步道,透過整體規劃盤整營造友善環境。
(4) 文化脈絡與空間美學串接策略與措施
A. 將水岸記憶、在地人文、歷史及產業資源連結,透過文化脈絡與空間串接規劃彙整於韌性城鎮,以建立虎尾韌性城鎮作為核心價值,串連河川及鄰近地區整體改善與調適作為。
B. 整體銜接導入水文化創新策略並鏈結河川與城鎮之空間美學節點,包含公有開放空間(如同心公園)承洪韌性多元利用。
C. 虎尾糖廠動線與景觀規劃(含糖廠鄰接外部開放空間之安全綠帶隔離與管制)、雨汙水之水循環再利用,並包含相關文化遺構,如製糖工廠、舊倉庫群、酒精槽、糖鐵路徑、宿舍群等再利用規劃及空間意象整合建議(如附圖3)。
D. 在地地標之虎尾鐵橋、酒精槽等歷史建物(含夜間照明規劃)之整體景觀,形塑新公共活動空間,呈現在地「水與文化」加乘之設計思維,創造河川設計導入空間美學核心亮點。
4. 辦理民眾參與說明會至少2場次
辦理至少2場次實體會議或活動,協助說明計畫工作辦理情形,進行公私部門研商、民眾參與及意見蒐集等。(可視實需歸納不同面向與課題合併辦理,或加開辦理)。
5. 分工及維護管理規劃
(1) 策略與措施制定後,釐清執行時各相關單位與人員所扮演之角色,提出各單位分工建議。
(2) 規劃水岸景觀空間營運管理運作模式及收費機制可能性,思考後續管理期間清淤等相關作業辦法。
6. 辦理成果座談會1場次
7. 其他配合機關辦理事項
(1) 工作成果應搭配規劃圖說呈現,包含整體配置圖、透視模擬圖(內容至少需包含日、夜景及其他經機關指定應提供之主要空間圖面)及具代表性之剖面圖等草案構想。
(2) 製作3D 模擬,內容應呈現總體規劃內容。
(3) 出、列席本案各相關說明會。
(4) 配合機關相關典禮、說明會、座談會之需要,提供硬板裱褙完成之圖面,內容包含都市規劃配置圖、規劃說明分析及透視圖等,均以彩色表現。依機關需要辦理本工程相關之簡報事宜(含簡報相關資料之製作)及編撰資料,機關並得不定期要求廠商報告本契約有關事項。
(5) 機關得依工作實際需要,要求計畫主持人親自(特殊情況,經機關同意得指派授權代理人)到場參與本案相關之重要活動、重大會議或工作之進行。
(6) 製作全覽動畫30 秒、1 分、5 分三種版本。
(7) 剪輯履約成果影片,履約過程所拍攝照片及影片剪輯成1 部內容長度至少8 分鐘以上之影片,並剪輯1 部3 分鐘精華版影片提供機關運用。
(8) 製作成果專輯100份(至少50頁、含編輯設計及美工、彩色印刷、150磅以上紙張)及光碟20份。
二、 設計
依據虎尾韌性城鎮總體規劃成果,或總體規劃尚未全部完成但下列區域已有規劃成果,取得各方共識之水岸文化縫合與空間美學設計方案,所辦理之工程設計(預估整體工程規模4.5億元)。本項水岸縫合設計構想,將做為本計畫投標廠商競圖第二階段現場簡報及模型評選內容。
(一) 工作範圍:
設計範圍如附圖4,說明如下:
1.
北港溪虎尾堤段(自平和滯洪池至興南大橋止)右岸堤防及水防道路約3,370公尺,及右岸公有高灘地約20公頃:設計概念包括在北港溪堤防符合防洪安全標準,並以不降低現有堤防高度之前提下進行堤岸設計,以使人行、車行等相關動線能夠讓最多人欣賞到河岸景觀為目標;同時以LID低衝擊設計及思考維護生態物種多樣性保護棲地之原則,營創公有高灘地景觀風貌環境。
2. 安慶圳(自光明路93巷至中山路止)約1,200公尺:設計概念包括經過本計畫能共重新建立人與河的關係,並且將本河道做為未來虎尾地區水岸縫合之示範河道,提出短期淨化水質之方案,並結合景觀設計,塑造複合型親水遊憩空間。
3. 平和滯洪池周遭綠地約5公頃:設計概念包括串聯北港溪及安慶圳,並結合生態景觀作為設計主軸
(二) 工作項目及內容:
設計階段提送之各項書圖成果(含可編輯之電子檔)之報告書圖及電子檔份數、格式、印刷規格等應配合主管機關及專案管理單位需求辦理。本階段之工作內容至少須包含:
1. 現況條件勘查
包括辦理詳細基地測量、詳細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既有植栽調查、招標文件所載其他詳細調查、試驗或勘測或其他執行本計畫必要之詳細調查、試驗或勘測,以確定設計內容之合理性與可行性。
(1) 設計範圍及週邊之地形測量、水文氣象、地下管線調查
A. 包含污水銜接處及排水涵管或其他有助於完成本工程之調查或勘測。調查範圍應就以基地周邊(含景觀範圍),向外延伸至少25公尺為原則。
B.
測繪地形圖(含地形、地貌及工程用地地籍套繪圖或套都市計畫關係位置,比例尺依需要決定)並進行基本資料、水文氣象及原有構造物資料彙集分析,基本設計圖、綱要規範及細部設計準則之擬訂,各項材料、工資單價調查分析。測量工作包括控制測量、定線測量、水準測量、縱橫斷面測量及用地邊界樁的放樣及施工控制樁位之埋設、堤線樁位之放樣及埋設及座標資料建立。
(2) 基地地質鑽探調查
A. 地質鑽探調查並提出調查及分析評估報告,其內容需符合本案所需之各類外審、執照申請、主管機關審查所須之要求。
B.
地質鑽探調查需針對構造物位置、型式、基礎深度等設計需求,進行足夠之鑽孔配置與鑽探調查、採樣、試驗及分析,相關試驗包括標準貫入試驗(含劈管取樣)、壓密、滲透、直接剪力及三軸壓縮試驗等,應依現場地層性質適宜性選擇辦理,並經由相關試驗得到所需之土壤設計參數,同時據以完成後續之設計、分析及施工。
C.
地質調查及分析評估報告需由執業之相關技師撰寫及簽證。該報告之內容應包含地質鑽探工作描述、地層分布概況及地層工程性質(試驗數據分析及土壤參數建議)、地下水分布、開挖擋土工法建議與開挖穩定分析、承載力分析及沉陷量分析等。鑽探成果資料須以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系統建檔及列印鑽孔地質柱狀剖面圖(內容含一般物理性質試驗結果)納入報告。
D. 廠商應依工程技術規範規定依實際需要進行所需現地調查、試驗及分析等,若現有地質調查資料不足者,廠商應予補調查並於工作完成後,將經專業技師簽署之成果報告書二份送交機關備查,其費用已含於服務費內,機關不另給付。
(3) 環境現況條件調查
A. 基地測量及地形圖資蒐集
B. 基地地質、土壤及豐枯期地下水位調查
C. 基地水文、地理、氣象、人文歷史等相關條件
(4) 都市計畫或其他相關計畫等之調查及規劃
相關待整合現有計畫及其他由機關提出整合之計畫進行相關研究及調查,並進行計畫分析整合。
(5) 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案設計、施工所需之必要調查
2. 基本設計階段
(1)
基本設計圖冊,包含但不限於如下(圖說比例依機關指定):索引表、基本設計圖(如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基地測量圖、地形圖、基地地質土壤柱狀圖、地層剖面及地下水位圖說、假設工程圖說、基礎相關圖說(包含支撐型式,且須標示相關構件尺寸)、構造物及其環境配置規劃設計圖、結構系統設計圖、機電系統設計圖、景觀設計圖、淨水規劃設計圖、街道設計圖、指標系統設計圖、透視模擬圖。
(2)
基本設計報告書,包含但不限於如下(圖說比例依機關指定)包含但不限於如下:工程材料方案評估比較、構造物型式及工法方案評估比較、特殊構造物方案評估比較、構造物耐震對策評估報告、構造物防蝕對策評估報告、人車進出及停車動線、無障礙設施及環境檢討、通用設計計畫、主要工程材料方案評估、材料說明表、燈光計畫、景觀計畫(含植栽、景觀排水、鋪面、燈光、景觀綠美化)、交通需求分析與評估、指標系統、維護管理計畫(依據工程特性,預為考量竣工後可減低維護管理經費及人力所必須之功能性設計)、假設工程說明、施工規劃擬訂、綱要規範、計畫期程(含整體預定進度表與里程碑、分標期程)、設計計算書、數量計算及工程經費概估(至少須包含主要工程分項經費概算;內容應配合分項工程估算且應以「台、噸、平方公尺」等量化計算,避免以『一式』計算)、本工程分年分月預算、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分標期程之研訂
(至少須包含分標內容、採購策略及期程計畫)。
(3) 其他機關指示要求之書圖。
(4) 其他足以表現本階段審查重點之書圖。
(5) 配合機關需求,提出相關方案之分析比較、評估(含價值工程研析),以利機關裁示。
(6) 本階段工作項目內容,機關得視工程規模或性質與實際需要增減之(含法令要求變更修正者)。
(7) 配合本階段成果提送並出席相關審查會議,與辦理簡報。
(8) 本計畫基本設計報告書圖核定時,應將原始調查資料及研究過程資料移轉機關。
(9) 其他與基本設計有關且載明於本計畫契約之技術服務。
3. 細部設計階段
(1)
細部設計圖冊,包含但不限於如下(圖說比例依機關指定)索引表、基地測量圖、地形圖、基地地質土壤柱狀圖、地層剖面及地下水位圖說、假設工程圖說、放樣圖、安全監測圖、基礎細部設計圖說(包含支撐型式,且須標示相關構件尺寸)、構造物細部設計圖、詳圖及大樣圖、結構系統細部設計圖、詳圖及大樣圖、各部構材尺寸及材料大樣圖、機電系統細部設計圖、詳圖、設施設備詳圖及大樣圖、設備/管線平面配置圖、景觀細部設計圖、詳圖及大樣圖、承洪及排水細部設計圖、詳圖及大樣圖、道路及排水設施縱、橫剖面及詳細圖、街道細部設計圖、詳圖及大樣圖、指標系統細部設計圖、詳圖及大樣圖、透視模擬圖。
(2) 細部設計報告書,包含但不限於如下:
A. 施工綱要規範及材料規範
(a) 包括功能、規格、查(試)驗項目、試驗規範、必要之參考廠牌、型號。
(b) 材料或設備之功能、效益、技術規格應適當擬定,品質、性能等應達CNS標準,以採用國產品為優先,其品質性能要求應註明於建材或設備規範上,並詳列表單;如不採用CNS標準性能之產品或採用進口產品或專利工法,應提出充分理由,經機關核可後方得使用。
(c) 本署有訂定施工規範者,使用本署施工規範,設計工項本署無訂定施工規範者,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3) 分標計畫、分標期程及施工進度(包含但不限於各分標工程預計施工進度)之擬訂(含整體預定進度表與里程碑)。
(4) 設計計算書、結構穩定性分析、挖填土石方計算書表、道路排水流量計算書。
(5) 施工期間交通改善計畫之擬訂。
(6) 施工對鄰近建築物影響分析及鄰房保護設施檢討說明。
(7) 營運使用階段之維護管理作業(手冊)計畫書(需依據工程特性,預為考量竣工後可減低維護管理經費及人力所必須之功能性設計)。
(8) 數量計算書及工程預算書,包含但不限於:
A. 工程內容、項目、說明、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製訂之「PCCES」作業系統編列上開預算書。
B. 依照機關規定格式,完成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或編製編製。各項計算式應詳細註明尺寸及使用位置,以利機關備查。
C. 預算書以一式計列者,應另列分項明細表。
D. 有關假設工程費用之編列原則如下:
(a) 有關假設工程涉及職業安全設施費用,設計單位應於契約及圖說上予以說明且編列費用,對可量化者應盡量量化編列;不能量化者才可使用「一式」之計量方式,惟其仍應於規範與圖說內說明工作內容。
(b) 不同區域工程介面之假設工程所需費用,應明確分割清楚並編列於施工標。
(c) 於提送預算書圖時一併提送使用建材設備及產品列舉廠牌表。
(d) 重要材料及設備詢價成果。
(e) 於提送預算書圖時一併提送本工程分年分月預算。
E. 其他機關指示要求之書圖。
F. 其他足以表現本階段審查重點之書圖。
G. 於設計階段,應配合機關需求,提出相關方案之分析比較、評估(含價值工程研析),以利機關裁示。
H. 配合細部設計成果,出席細部設計成果審查會議並辦理簡報。
I. 細部設計完成時,應提供全部設計圖之A3尺寸設計圖、工程設計原圖,及各項書表原稿應於交付工程預算書時,一併移交機關並附電腦檔拷貝資料與圖檔,其格式由機關指定,另設計圖說(含藍圖、原圖等)及工程預估底價書須由依法執業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J. 其他與細部設計有關且載明於本計畫契約之技術服務。
4. 辦理各類外審、許可申請、主管機關審查等作業
(1) 配合本工程期程,負責辦理各類外審、許可申請(含開挖許可)、主管機關審查作業及其他依法須完成之外審事項。並負責相關送審資料、申請文件、簡報之撰擬。前述各項審查作業應於公告招標前完成審核。
(2) 本階段送審之各項書圖應提送予機關單位備查;報告書圖及電子檔份數、格式、印刷規格等應配合機關及專案管理單位需求辦理。
5. 其他注意事項
參照本計畫工作目標,進行工程設計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其辦理事項如下:
(1)
編繪本工程及相關附屬工程之位置圖、平面圖、縱橫斷面圖、土方圖、細部設計詳圖、結構設計圖、結構計算書、水理計算書及其工程設計之必要或機關要求繪製之書圖並製作細部圖文資料及計算書。並視整體及亮點呈現需要,製作3D模擬圖、3D動畫、展示模型等,做為展示說明之用。各項設計圖均應詳細標明尺寸、比例、圖例說明、材料規格、施工說明。
(2) 上揭設計圖,廠商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彙編」、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檢討辦理。如有不足,由廠商提供。另施工或材料規範編擬須符合經濟部水利署規範要求,包括功能、規格、查(試)驗項目、試驗規範等。
(3) 編製工程預算書(含預算書詳細表、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材料規範、結構計算、各項工程施工說明書、工程進度表及擬定工期),並須依業主要求進行分案分標;預算書工項編碼需依照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辦理,整體正確率需達60%以上。
(4) 設計所選用建材及施工方法應以經濟實用為原則;予以選擇及規範,請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www.pcc.gov.tw之工程技術整合資訊下)檢討辦理。如有不足,由廠商提供;混凝土及鋼筋規範應使用本署最新頒布之版本。
(5) 機關為辦理工程需要須向有關機關申請審查(或許可)所需申請書件資料,廠商應負責協助辦理,如須辦理工程用地徵收查估作業廠商應依機關要求釘定界樁,並會同及協助地政機關辦理用地分割測量事宜。
(6)
協辦必要之建築執照、水電及電信工程設計圖並符合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如選用進口貨、專利品或特殊工法應敘明原因及利弊分析徵得機關(業主)方能同意後採用。如為維護品質需要,設計上須選用指定廠牌時,應列明至少三家以上廠牌並加註「或同等品」且需分別列出其型號,該工程材料列舉廠牌不得虛列,有品質標準不一或價格懸殊之情形並應將其指定廠牌所詢價之廠家名稱、電話、住址詳列,隨同預算書圖函送機關。承造廠商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及相關資料,技術服務廠商應先就其功能、效益、標準、特性審查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以上,並提出審查意見及證明文件(含價格分析),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7) 廠商應於契約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依法簽證,依法律規定須由其他專業技師簽證者亦同。上開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工作提出之預算書、設計圖、規範、規格說明、及其他依法令及其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8) 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及編製變更設計預算書圖。
(9) 若涉及用地徵收作業,需明確訂出用地範圍線(樁),並配合地政事務所辦理用地分割及樁位點交事宜(交樁同時應就土地使用現況拍照或攝影並將結果交付機關)。
(10) 訂定機電設備、洪水警戒疏散措施作業時機及作業標準。
(11) 洪災後,可能發生損害區位回復作業方式。
(12) 評估類似工程爾後以最有利標方式招標可行性。
(13) 鄰近構造物影響分析及防護設施檢討之說明。
(14) 繪製工程設計詳圖:必要結構之平面、立面、剖面詳圖、地質剖面圖、內外裝修表、機械儀控設備規格與系統圖、景觀圖及其他相關附屬工程之設計詳圖等。
(15) 建築、土木、結構、綠能光電、照明、機械、儀控、電氣、消防各設備系統套合詳圖。
(16) 製作結構計算書並提供設計依據相關資料:廠商結構分析如採用電腦為之,機關為審查需要,廠商應詳採用軟體名稱及其功能概要以供參考,且計算書內須詳細註明引用程式之輸入、輸出檔、參考數據、計算公式等資料及其出處等。
(17) 周邊相關介面及本案整體景觀工程配置圖及設計詳圖(相關北港溪、安慶圳及在地意象呈現、入口意象、植栽設計、色彩及鋪面計畫、動線規畫、照明光雕等,應提供書面及圖面呈現資料予機關參考),並研議是否需設置地景藝術品。
(18) 各項設施工程挖填土石方計算書及剩餘土石方利用計畫。
(19) 主要材料及設備規格參考廠商書表及型錄,前述規格應列舉三家以上互不相關之個別廠商名單之廠牌、型號、參考單價、查(試)驗項目、試驗規範及聯絡方式,對獨家產品及專利工法等應主動提報機關核辦,並建議採購方式,不得隱瞞,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20) 製作相關土木、結構、建築及機電等項目之施工規範及施工說明書:含材料檢驗總表(若採用鋼結構則應包含鋼結構之主要技術人員、機具等規定建議書)並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21) 製作工程預定進度表。(含總體施工計畫、預定資金需求表及網狀圖)。
(22) 依業主分標要求,製作工程預算書一式6份。(並應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與細目編碼及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並應參照機關規定之格式編製預算書,包括預算詳細表、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表及材料計算表、監造計畫書)
(23) 如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建築執照、雜項執照及消防、水電等設備審圖,廠商應依規定配合辦理。(各項設計成果如經其他主管單位審核應予以修正部分,廠商應無條件配合辦理。)
(24) 建議投標廠商資格。
(25)
製作工程招標文件(工程契約草案、設計圖樣、空白標單、施工說明及規範各印製一式6份,連同設計原圖及第二原圖各乙份(含以電腦軟體彙製之圖檔及工程預算書等相關資料)各乙份交由機關使用,其設計圖、預算書須由依法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例如:機電、機械、儀控及電氣設備等機電部份設計及監造需簽證業務,應由具有電機專業技師簽證)。
(26) 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6. 協辦招標及決標相關事項
(1) 依機關核定之分標策略,撰擬各分標招標文件,並於機關指定期限內提送審查。
(2) 協辦工程開標、審標、決標工作事宜(包括參與標前會議)。
(3) 依核定之設計成果,提送工程預估底價書、空白標單。
(4) 協助機關辦理各項分標招標作業,包括參與標前會議、設計、施工說明會。
(5) 招標文件之撰擬、釋疑、變更或補充。
(6) 投標廠商、分包廠商、設備製造廠商資格之審查及諮詢。
(7) 協助辦理開標、審標、評選作業。
(8) 協助辦理工程契約之簽訂。
(9) 協辦招標、開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
(10) 替代方案之建議、審查。
(11) 倘有流標之情事時,應於機關通知後七日內無條件辦理設計成果之檢討及修正作業,且不得據以要求增加契約價金、履約期限或其他權利之主張。
(12) 如有交付工程契約書及招標文件,核對工程契約書與招標文件是否一致及契約單價是否依規定調整者,如核對無誤後,應於該等工程契約及招標文件加蓋騎縫章,並出具核對無誤之文書。
(13) 於設計完成經機關審查確認後,應將工程決標後契約圖說之電子檔案(如CAD檔)交予機關。
(14) 其他與招標及決標有關且載明於本計畫契約之技術服務。
(15) 辦理契約工程項目、數量、單價及同等品協商審定。
三、 監造
(一) 工作範圍:
監造範圍如附圖4,說明如下:
1. 北港溪虎尾堤段(自平和滯洪池至興南大橋止)右岸堤防及水防道路約3,370公尺,及右岸公有高灘地約20公頃。
2. 安慶圳(自光明路93巷至中山路止)約1,200公尺。
3. 平和滯洪池周遭區域約5公頃。
(二) 工作項目及內容:
1. 施工前: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 施工中:
(1) 派遣人員留駐工地,監督本工程施工廠商按計畫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履約情形。
(2) 成立監造所及派合格監造人員進駐,並執行監造計畫。
(3) 進駐工地專任監造工程人員應配合施工廠商施工作業時間全程駐守工地。
(4) 進駐工地人員原則上不得異動,如有必要應經機關同意且完成交接後始得更換。
(5) 依監造計畫對各項施工項目實施查核,並據以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發現缺失時,確實要求施工廠商限期改善。
(6) 依監造計畫對施工廠商提出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等詳細審核,並進行現場比對抽驗,抽驗之結果應填具品質抽驗紀錄表,發現缺失時,應確實要求施工廠商限期改善,對重大缺失同時告知機關,以利機關追蹤管制。
(7) 製作工程監造報表。
(8) 規劃建議適當之工程施工動線。
(9)
審核施工廠商所提之施工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施工設備、勞工人力)、施工圖、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網圖、施工詳圖、器材樣品、試車計畫、訓練計畫、操維手冊等及其他各種作業表單資料,並依機關作業規定提送機關核可後督促承包商執行。上開施工計畫及品管計畫,必須經由「品管人員」審查。
(10) 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11) 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12) 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參考依據「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水土保持法等法規規定,並檢查施工安全。
(13) 全程監督本工程安全監測作業。
(14) 監督及查驗本工程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設備之品質管理工作
(15) 履約進度查證與管理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查。
(16) 於工程施工廠商申請估驗時,審核工程施工廠商填報之「施工進度報告表」,並填報「品管文件審核查對表」,提送機關進行工程施工廠商估驗。
(17) 施工時主動檢討設計疑義,並送機關澄清後依規定辦理。
(18) 審查施工廠商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查核、簽證事宜及依機關規定辦理計價查證,並完成書面紀錄。
(19) 審核施工廠商提出之(分段)查驗、材料樣品、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並進行現場之比對及抽驗。抽驗之結果同意填具品質抽驗紀錄表,發現缺失時,同意即通知施工廠商限期改善。
(20) 簽核施工廠商所送施工日報表或月報表及編報監工日報表、天候表、工程月報表。
(21) 於每月五日前向機關提送工作月報,內容至少須包含下列事項。必要時提出簡報:
A. 該時間之上一階段設計、施工執行之工作事項、工作進度、工作人數及時數、異常狀況說明及分析並相關因應對策。
B. 該時間之下一階段預定執行之工作、進度、工作人數及時數、需特別注意事項。
C. 配合參與工地協調會議(至少每週一次)及趕工會議並提出可行之趕工建議方案簡報及計畫。
(22) 依監造計畫對各施工項目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發現缺失時,同意即通知施工廠商限期改善。
(23) 監督施工廠商建立品質管理制度及制定自主檢查表。
(24) 查核各施工廠商之品管組織負責人或工地負責人簽認之「自主檢查表」。
(25) 各項品管文件,紀錄妥予保存,建檔備查。
(26) 協調各專業工程配合事項及各標工程間施工配合作業及辦理與他標工程之界面協調作業。
(27) 解釋設計或規定之圖說或規範之疑義,及提供施工顧問諮詢事項。
(28) 本工程如有產生剩餘資源(含剩餘土石方或營建泥漿)者,於施工廠商提出剩餘資源(含剩餘土石方或營建泥漿)處理計劃書二十日內審查完成及監督剩餘資源(含剩餘土石方或營建泥漿)進入實際收容處理場所。
(29) 依機關指示定期或不定期提供進度、工期預算執行等檢討資料、及上級工程施工品質查核及督導、質詢、協調等監造資料或簡報工作。
(30) 工程涉及變更設計時,提出建議、評估、辦理變更圖算及審查處理等相關作業。
(31) 依「工程會工程契約書範本」規定之應辦事項辦理。
(32) 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33) 契約變更之建議及處理。
(34) 協辦履約爭議處理。
(35) 協助處理民眾抗議、災害搶救或管路遷移等事項。
(36) 上級單位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配合到場說明。(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辦理)。
(37) 負責監督施工廠商辦理設備之測試運轉、調整及缺失改善,並完成書面記錄。
(38) 審查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品質管制工作、辦理相關施工材料與設備查驗,並向機關提供品質、進度、施工界面整合等預警訊息。
A. 審查承包商所完成之各項相關資料、提出之材料設備的出廠證明、送審資料、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
B. 各種材料設備證明檔之審定、檢驗報告判定試驗及結果之認定(含轉送委託外單位試驗)。
C. 辦理機電設備廠驗工作及協助現場機電設備之監造。
D. 地景藝術品之製作監督(如有施作項目)。
(39) 其他依建築法令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40) 本計畫工程契約書規定應辦事項。
(41) 依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驗收標準,並送機關備查,且協助辦理驗收事宜。
3. 完工後:
(1) 完工後驗收前協助施工廠商取得完工證明,並配合事設計成果協助施工廠商完成送水、電等工作。機關得於竣工勘驗後,始同意發給結算驗收證明。
(2) 依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驗收標準,並送機關備查,且協助辦理驗收事宜。
(3) 監督施工廠商製作及審查各施工廠商完工報告、結案資料,並完成初驗前完工查證,報請及協助機關辦理初驗及正式驗收事宜。
(4) 審查工程竣工結算數量及確認竣工日期,並依工程契約規定提供工期檢討資料。
(5) 依機關規定時限、方式及需求辦理各施工工程竣工結算、竣工圖及結算文件之審查。
(6) 各契約工程完工驗收後依機關指定或審定之格式編撰監造成果報告書(其內容:工程概述、施工監造、進度控制與協調、品質管制、施工與安衛環保、工程數量統計與分析、檢討與建議)。監造成果報告書應將監造計畫、品質計畫等執行經過及成果列入監造成果報告書內。
(7) 監造期間重要文件造冊(含施工各階段之照片)送交機關收存。
(8) 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9) 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
(10) 建立文書檔案系統並提供相關文件電子檔案。
(11) 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監督並審查施工廠商提出之管理維護計畫、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手冊及監造施工過程檢試驗紀錄等監造報告,移交接管單位。
(12) 應隨時配合機關為辦理本工程進行時所需之必要協助,並提供服務至本工程全部驗收合格。
(13) 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14) 本計畫契約書規定應辦事項。
(15) 驗收後結算或圖說修正編製。
(三) 其他配合機關辦理事項:
1. 協助契約條文解釋、各類施工技術問題。
2. 併同業主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並簽證。
3. 併同業主督導設備功能運轉測試。
4. 併同業主辦理設備之操作及營運管理。
5. 出席及協助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督導或查核相關事宜。
6. 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辦理相關作業。
7. 負責編制各項工程報表系統(含監工日報、三級品管資料系統、表、職業安全衛生安全檢查表等工程監造所需之監造系統資料)。負責編制各項工程報表系統(含監工日報、三級品管資料系統、表、勞安衛生安全檢查表等工程監造所需之監造系統資料)。
8. 依「經部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規定內容,擬定監造計畫書,於工程設計預算書時,一併提出工程監造計畫書。
9.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5月9日工程技字第10200167470號函簽證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公共工程實施設計、監造簽證者,主辦工程機關應於委託設計、監造服務之招標文件中,明定實施設計、監造簽證之工程項目或內容,並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提報其實施設計、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經主辦工程機關同意後執行之。
10. 工程完工階段服務項目:
(1) 審查承包商編擬設備、設施操作手冊及營運管理。
(2) 審查承包商建立工程圖說、設計變更、竣工圖等資料。
(3) 審查承包商提出之工程結算資料。
(4) 依據相關工程圖說、規範,詳細審定工作項目及數量。
(5) 審查工程結算書。
(6) 併同業主辦理工程驗收並簽證。
(7) 審查承包商提出之保固內容及保固物。
(8) 協助業主辦理移交相關作業。
11. 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辦理相關技師簽證業務。
12. 工程契約簽訂前,辦理工程簡報資料之製作(圖表或投影片、電腦檔)。
13. 配合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督導或查核相關事宜。(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規定及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設計單位派員需出席到場說明)。
14. 辦理依工程需要或機關指示辦理之變更設計、變更數量及經費增加
15. 減預估等事宜,並編製相關之變更設計修正施工預算書送機關報核。
16. 工程契約簽訂前提報監造計畫書。
17. 審查施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等。
18. 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19. 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