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林盛豐委員就「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與管理查核機制之檢討」議題發言
監察院2022年12月23日巡察行政院,會中監察委員林盛豐委員代表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就「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與管理查核機制之檢討」為題,以播放短片方式精簡說明監察院近年來對於公共工程品質及營造業管理之相關調查案與關注重點,以及訪談專家學者之意見,聚焦國內工程面臨之5個困境,促請行政院檢討採購制度,加強工程管理部門前置作業能力,提供合理共通性經費編列標準,並建立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機制,避免工程品質劣化;另強化建築師與營造廠各司其職,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並藉由簡化與務實的查核機制,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增進公共福祉。
困境1:工程相關前置作業不完備
監察委員林盛豐指出,我國政策目標缺乏穩定性,易受政黨輪替、首長更迭等因素影響,且受到政治人物選舉政見承諾之壓力,鉅額公共工程之規劃與工期評估,往往缺乏完備之前置作業。實務上,各級政府多積極爭取相關工程採購預算,以帶動當地發展,惟除部分有工程專責單位之機關外,大部分機關並不具辦理大型公共工程之專業能力,無法有效辦理大規模、介面複雜的工程相關前置作業;而國內專案管理顧問通常非專精於某一建築類型,而是具有一般工程施工經驗之營造管理顧問,代理機關處理一般工程行政作業,未能發揮其協助進行細膩前置作業之核心功能。因此,在工程相關前置作業不甚完備之情形下,計畫反覆變更,導致需求與預算膨脹、工期延宕情事時有所聞。
困境2:公共工程單價偏低
監察委員林盛豐指出,政府是公共工程的單一買主,每年有數千億之工程預算,惟工程單價嚴重脫離市場價格。據荷蘭Arcardis顧問公司2017年全球建築工程造價調查,台北的工程造價中間值排名40,僅高於胡志明、雅加達、吉隆坡、印度班加羅爾市。監察委員林盛豐分析,造成公共工程單價偏低之可能原因,主要係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雖逐年調高,惟仍偏離市場行情;且機關在原匡列預算不變之情形下,需求任意膨脹,加以工程品管及查核程序繁瑣,廠商管理費佔比過高,又缺乏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機制,導致營建市場人力缺乏、有行無市。廠商為適應低工程造價,只能找無專業能力的小包,型塑了一個扭曲的採購文化。
困境3:建築師與營造廠權責混淆不清
監察委員林盛豐指出,在國際認知上,業主、建築師、營造廠之地位表現於契約,彼此專業分工,法律責任均應平等,各司其職。然而,在國內錯誤認知下,建築師與營造廠權責不清,導致營造廠專業能力積弱不前。建築師與營造廠應為相輔相成的專業角色分工,在美國建築師學會的契約中,營造廠對工程的過程及成果負完全責任,建築師是代表業主視察工地,以顧問身分提供意見,決定權在業主;然而,在臺灣的公共工程,建築師被賦予不具其專業之任務,耗費大半精力應付冗長而無效益之監造流程。
困境4:營造業法未落實,中小型營造廠商專業待提升
監察委員林盛豐指出,臺灣營建產業體質嬴弱,中小型營造廠專業能力未能與時俱進,內政部長期以來未能關注因應,對於建築師、營造廠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之工作範圍、權責及其工作介面,未能釐清,相關查核機制亦無法有效落實。營造廠之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之專業能力,決定工程之施工品質,惟現行營造施工品質查核與專任人員專職專任制度未能落實,每年約有400餘位專任工程人員跨2家以上營造廠執行業務(簽證),且部分專任工程人員簽證數量過多;另內政部營建署對於民間私人工程跨營造廠執業,及私人工程執業案件數,均欠缺相關統計資料而難以掌握。
此外,營造業「租借牌」產生承攬能力不足、工程品質降低、工地施工安全風險提高或進度落後等問題。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明定禁止「租借牌」參與投標,惟近5年,我國公共工程標案因租借牌而遭機關停權之廠商平均每年約146件,來源均靠檢舉或民刑事官司查獲等被動管道,營建署之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與工程會之工程資料庫,未能有效針對營造業租借牌行為主動勾稽示警,過程消極被動。
困境5:公共工程查核機制流於形式
監察委員林盛豐指出,我國現行三級品管,長期忽視營造廠體質。第一級品管為營造廠之自主責任,卻因專任工程人員人力不足、兼多家營造廠,以致現場均仰賴工地主任;又政府過分要求第二級品管,認為監造方(建築師)要負最大品質保證責任;而政府的第三級品管,又因施工查核表單繁多,且日趨瑣碎,品管查核時重書面檢查,現場巡查反而流於形式。此外,查核委員由主管機關遴選,土木、機電、建築等專業委員分布不均;且每一工程案件之規模、型態均不相同,卻皆適用單一查核機制,而現行查驗的時間與頻率,對於實際施工亦缺乏明確的關聯性。
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與管理查核機制 刻不容緩
最後,監察委員林盛豐指出,為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落實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及營造業技術士之管理,行政院允宜正視國內工程面臨之5個困境,積極督促所屬研謀具體改善對策,以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與管理查核機制。監察院林盛豐委員表示,臺灣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已進入工程高峰期,宜建立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機制,避免出現系統超荷,工程品質劣化問題;另建議由工程管理部門提供前置作業之標準作業手冊,以加強其前置作業能力,並提高共通性經費編列基準表使用彈性,明確羅列基準表之適用條件,及檢討採購契約範本品質,避免優良廠商無意願參與工程投標;此外,政府亦應檢討技術士制度,強化專任工程人員管理,促進建築師與營造廠各司其職,並加強營建業者牌照勾稽,杜絕租借牌情事,及建立簡化而務實的查核機制,以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公共福祉。